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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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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喀什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上海申弘阀门有限公司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喀什市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上海申弘阀门有限公司主营阀门有:截止阀,电动截止阀,气动截止阀,电动蝶阀,气动蝶阀,电动球阀,气动球阀,电动闸阀,气动闸阀,电动调节阀,气动调节阀,减压阀水力控制阀真空阀门、衬胶阀门、衬氟阀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喀什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三)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防治城市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喀什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排水规划、设施建设、运行、使用、管护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任何自备供水水源井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城市的污水、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降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明渠、暗渠、氧化塘、泵站、窨井及其他市区单位、个人产权范围内自建的排水设施及产权界址以外自建的与城市排水干管连接管道、附属设施等均属城市排水设施组成部分。
第四条  喀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组织排水规划编制,授权排水管理单位行使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设施维护、污水处理等工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与自建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第五条  排水设施是城市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城市排水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行业管理、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组织编制排水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同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与现代城市发展需求相适应。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排水需求确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设置方式,并对不适应城市排水需求的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九条  已建成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区域,城市污水必须纳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统一排放和集中处理。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尚未到达的区域,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第十条  城市排水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工程竣工后,组织包括职能管理单位参与的竣工验收,职能单位接收工程资料和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后,实行两年期保修制度,从工程总投资额中暂扣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内因施工责任不到位或施工质量问题发生的设施事故,责成原施工单位负责整修,完工后由职能管理单位负责验收。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的用户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须提前到排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委托具备施工资质认证的单位施工,工程完工后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及排水管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管并网,未经批准不得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排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打桩、埋设线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批准时,必须征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城建、规划、环保、工商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指导下,密切协作,共同把关,协同管理城市排水。具体职责是:
(一)城建部门—组织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重点工程实施,核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指导排水设施维护、污水处理工作;指导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重大排水事故抢修活动。
对污水排放量达到临界设计*的,应当采取限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的调度措施。排水户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超标超量排水。
(二)规划部门—组织排水专项规划的制定。
(三)环保部门—指导监督污水处理水质达标和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的落实,查处违法排放、超标排放行为。
(四)工商行政—把关不具备施工资质、不具备专业设备、不具备安全防护条件的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从事排水设施施工及排水设施清通等项目。

(一)未将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规定管理,或者有其他截留、挤占、挪用行为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喀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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